| 『留言标题』 |
关于废标 |
2007-7-3 15:15:18 |
| 『留言内容』 |
请问投标评标且已经公示的项目是否还可以废标或者取消本次招标?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向哪个部门咨询
| 『姓名』 |
水泵 |
『单位』 |
水泵 |
『IP』 |
61.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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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首先你的问题中没有给出详细的情况,所以不好回答。
其次,《招标投标法》明确了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中标无效,如本法第53条、第54条、第57条的规定;(2)只有在违法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时,中标才无效,如本法第50条、第52条、第55条的规定。
第三,废标一说只能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才能使用的词语。
第四,中标通知书是否发出也是一个关键。因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与中标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济赔偿。
第五,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请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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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标题』 |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权相关问题 |
2007-6-6 15:07:08 |
| 『留言内容』 |
我单位现在以邀请招标方式取得了一个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权,现在要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由于安徽省好象还没有代建这方面的法规,我想请问一下:我单位可不可以以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如要招标可不可以邀请招标?有什么手续?我们刚从浙江来到安徽,请一定要帮帮忙!!
| 『姓名』 |
无助 |
『单位』 |
浙江一企业 |
『IP』 |
61.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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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贵公司做为该代建项目的中标人,事实上就是在履行该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资格,所以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贵公司作为招标人可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用招标方式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
招标方式的确定请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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